露營區夜間噪音有法律管制嗎?噪音管制法在露營場的適用範圍說明
依噪音管制法第9條,噪音管制區內的娛樂場所、營業場所所發出的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收費露營場是否屬「營業場所」,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違反第9條者,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標準,娛樂或營業場所依第24條得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改善期限不得超過30日。適用前提是所在地已被縣市主管機關劃定為噪音管制區。個別露客製造的噪音,更常由警察機關依第6條或相關法規處理。
露營區的夜間噪音問題在法律上有明確的框架,但框架的適用範圍比多數人預期的更細緻。台灣噪音管制法將「場所整體的管制義務」和「個人行為的吵鬧」分開處理,適用的條文和執法機關也不相同。
法規架構:兩層管制,分屬不同機關
噪音管制法(民國114年12月26日最新修正,現行有效)就與露營場最相關的情境提供兩個法律依據:
第一層:場所整體——第9條
噪音管制法第9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一、工廠(場)。二、娛樂場所。三、營業場所。……」
適用前提有兩個:(1)所在地必須已被縣市主管機關依第7條劃定公告為「噪音管制區」;(2)管制的是該場所、工程或設施所發出的聲音。噪音管制標準把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定義為「具有營業行為之商業、休閒、餐飲或消費之場所」;收費露營場是否落入此款,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本文不代為定性。若被認定為營業場所且位於管制區,場所發出的聲音不得超出管制標準。
第二層:個人行為——第6條與地方條例
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個別露客大聲喧嘩、深夜在營位播放音樂、持續製造噪音影響他人,這類行為更貼近第6條所描述的「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由警察機關而非環保局負責處理。各縣市另有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地方自治條例等補充規範,具體罰則因地而異。
露營場適用噪音管制標準的前提:管制區劃定
噪音管制區是否涵蓋特定露營場,需查各縣市政府的公告。台灣山區或郊外的露營場,不一定已被劃入縣市的正式噪音管制區內;部分都市郊區或近郊型的收費露營場,則可能已在管制區範圍。
在已被劃定為噪音管制區的地點,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的噪音管制標準值(依噪音管制標準,民國102年8月5日修正,現行有效;單位為分貝 dB(A),20Hz 至 20kHz)如下:
- 第一類管制區:日間 55、晚間 50、夜間 40
- 第二類管制區:日間 57、晚間 52、夜間 47
- 第三類管制區:日間 67、晚間 57、夜間 52
- 第四類管制區:日間 80、晚間 70、夜間 65
時段依同一標準第2條:日間為上午7時至晚上7時;第一、二類晚間為晚上7時至晚上10時、夜間為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7時;第三、四類晚間為晚上7時至晚上11時、夜間為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7時。第一、二類夜間標準值為 40 與 47 分貝。另有 20Hz 至 200Hz 的低頻欄位,本文不逐列,以官方附表為準。
違反標準的法律後果
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違反第9條第一項後,須先經限期改善;娛樂或營業場所改善期限不得超過30日。屆期仍未符合標準者,對娛樂或營業場所得按次或按日連續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標準為止。罰鍰發生在限期改善未果之後,不是一經超標立刻開罰。
警察依第6條查察時,若知悉有違反第9條第一項的情事,依第21條應即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是否構成場所責任,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認定。
郊區或山區露營場不在管制區的情況
山區或郊外露營場若所在地尚未被劃入縣市噪音管制區,第9條的分貝標準並不直接適用。但這不代表完全沒有法律約束:
- 噪音管制法第6條(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由警察機關處理,不限管制區
- 噪音管制法第8條在管制區內對特定時間、地點的行為另有規範(如燃放爆竹等)
- 縣市地方自治條例(如各縣市的環境保護自治條例)可能另有補充規定
如果露營場自訂有安靜時段規則(例如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7時),這是業者與露客之間的契約約定,並非噪音管制法直接規定的強制時段。是否可要求離場,依該場營業規則與契約為準。
遇到嚴重噪音的處理步驟
先聯絡營地工作人員 多數露營場有工作人員夜間值班,業者有責任維持場地秩序,也是最快速的第一道處理途徑。若業者處理不當或不處理,才進入後續管道。
聯絡警察機關(110) 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影響他人生活安寧的噪音由警察機關處理。現場員警可依到場狀況進行勸導或開單。
向地方環保局申訴 若認為噪音屬於場所整體管制問題(例如場地大型音響設備),可向當地縣市政府環保局申訴,由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第9條辦理。
選擇露營場前可以問的問題
選擇露營場時,可以在訂位前詢問業者:是否有明訂的安靜時段、夜間對音量的規範是什麼、是否有工作人員夜間值班。這類問題的答案能反映業者的管理態度,也有助於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選擇營地的評估清單。合法登記的露營場在營業合規上通常更為謹慎,查詢方式可參考查詢觀光署合法登記露營場。
常見問題
業者說22時以後要安靜,這是法律規定嗎? 未必。部分業者自訂的安靜時段是其營業規則,非必然來自噪音管制法的法定要求。但若所在縣市的噪音管制標準對第一或第二類管制區規定夜間管制時段,業者的安靜時段通常會參照此規定設計。
露客互相吵鬧可以告業者嗎? 個別露客之間的糾紛,業者不必然有法律上的連帶責任,但業者有維護場地秩序的合理義務。若業者完全不介入且情況嚴重,仍建議先聯絡警察,由警察機關依第6條或相關法規處理。
露營場使用擴音器、DJ 音響的規定? 噪音管制法第9條的管制對象包含「擴音設施」作為獨立一款,若場所使用擴音設備且所在地在管制區內,發出的聲音同樣不得超出管制標準。使用大型擴音設備的露營活動,在符合相關法規的前提下,業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確認是否需要額外申請或取得許可。
露客在自己營位播放音樂,算場所責任嗎? 這通常屬於個別行為,更接近第6條的處理範疇(警察機關),而非對場所業者的第9條管制。但如果業者明知且縱容,地方環保局如何認定場所責任,取決於個案情況,噪音管制法並無統一規定。
相關法規用火規定可另參考露營生火的法規界線,了解其他法規在露營場的適用框架;露營禮儀的實務面可參考露營新手常見 NG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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