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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風景區停車場能車宿、搭帳嗎?發展觀光條例與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多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2項,公告禁止在其管有的停車場、步道、涼亭、草皮、景觀平台等場域炊煮、露營或生火,違者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則依同條第1項處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適用場域以各管理處公告的施行區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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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到海邊看夕陽,看著空曠的停車場,很容易冒出「乾脆在這裡睡一晚」的念頭。但國家風景區裡的停車場、涼亭、草皮與沙灘,很多不是露營場,而是管理處公告禁止炊煮、露營、生火的場域。規則分成三層:法律(發展觀光條例)、行政規則(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以及各管理處自己的公告。下面依序拆開。

第一層:發展觀光條例的罰則

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把「風景特定區」定義為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觀光地區」則是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的地區。和露營、車宿最相關的是第64條:

  • 第1項: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一、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二、將車輛開入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三、擅入管理機關公告禁止進入之地區。
  • 第2項: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第62條第1項規定,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者,得處行為人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無法回復原狀者,得再處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鍰。以上條文為2026年10月10日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的現行內容(該條例修正日期為民國114年11月28日)。

第二層: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的禁止行為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修正日期民國113年5月2日)第13條列出風景特定區內不得有的九種行為,包括: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將車輛開入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隨地拋棄紙屑、煙蒂、瓜果皮核汁渣等一般廢棄物;污染地面、水質、空氣、樹木或其他土地定著物;鳴放噪音、焚燬、破壞花草樹木;拋棄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貯存設備等。同條第2項規定,第3款至第9款應由管理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後辦理公告。

第14條則列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不得從事的行為,與露營較相關的有採伐竹木、引火整地、開挖道路等。第22條規定:違反第13條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處罰,違反第14條者依第62條第1項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這份管理規則的條文本身沒有出現「露營」或「車宿」兩個字。真正把露營、炊煮、生火寫明禁止的,是第三層:各管理處的公告。

第三層:管理處公告的「管有場域禁止事項」

多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2項,訂定「管有場域禁止事項」。以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例,其行政資訊網「相關法規」頁刊出的公告歷程如下:

  • 111年9月2日訂定禁止事項:禁止於該處公告管有之停車場、步道、自行車道、涼亭、廊道、草皮、景觀平台及遊客中心戶外等場域,從事炊煮、露營或生火等相關行為;為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之活動,經報該處核准者不在此限。違反者依第64條第2項,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112年5月5日公告施行區域24處,並以附表及附圖列出位置。
  • 113年1月18日修正第一點,名稱改為「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

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刊登於行政院公報的同名禁止事項總說明,也採相同架構,但場域除停車場、步道、涼亭、草皮、景觀平台、遊客中心戶外之外,還多列了沙灘。總說明開頭直接點出背景:遊客隨處炊煮、露營、生火,容易造成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疑慮。

由此可見,各管理處列出的場域並不完全相同,適用範圍也以各處公告的施行區域為準。同一條海岸線,這個停車場有公告、隔壁的空地不一定在範圍內,反之亦然。

車宿算不算露營?

上述公告禁止的是「炊煮、露營或生火等相關行為」,公告文字並沒有另外定義「車宿」。只是在車內睡覺,和在車旁架起帳篷、天幕、桌椅並開火煮食,在現場看起來是很不一樣的事情;個別行為是否落入公告的禁止範圍,由管理處依現場情形認定,本文不替任何個案下結論。可以確定的是:停在標示禁止停車的位置,或把車開進禁止車輛進入的區域,本身就是第64條第1項第2款列出的行為。

如果真的想在國家風景區附近過夜,最直接的做法是事先打給該管理處詢問,或改住合法露營場與明確開放車宿的營地。車宿的裝備與選地,可參考車宿露營入門與車宿露營主題整理。

各管理處公告去哪裡查

  1. 確認目的地屬於哪一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進入該處網站的「行政資訊網」。
  2. 在「政府資訊公開」的「相關法規」,或「公告資訊」的行政公告中,搜尋「管有場域禁止事項」。
  3. 打開公告的附表、附圖,確認你要停留的停車場、草皮或沙灘,是否在公告的施行區域內。
  4. 留意公告日期與後續修正;花東縱谷的例子就經過訂定、公告施行區域、修正名稱三次公告。
  5. 現場告示牌若與網路資訊不同,以現場告示與管理處說明為準,並向管理處確認。

出發前的判斷順序(本文整理)

  • 先分清楚土地類型:合法露營場、國家風景區公共設施、一般道路旁空地,各有不同規則。土地用途與營地類型的分辨方式,可參考營地類型和土地用途先選哪一類。
  • 停車場只用來停車:不搭帳、不擺桌椅、不開火,也不要占用多個車位。
  • 垃圾全部帶走,不在現場焚燒,炭火灰燼不倒進垃圾桶或沙灘。
  • 不越過封閉線或「禁止進入」告示進入海灘、步道或草地。
  • 計畫過夜前,先查該管理處公告或打電話詢問,不要只看社群網站的「某某停車場可以睡」。

閱讀這篇時請注意

條文與公告內容以2026年10月10日查得的版本為準。這裡說明的是規定寫了什麼,至於某個行為會不會被裁罰、罰多少,屬於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裁處的範圍,無法事先替讀者判定。禁止場域可能新增或調整,到現場請先看告示。

常見問題

在國家風景區停車場搭帳篷會被罰嗎?

要看該停車場是否在管理處公告的禁止場域內。以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為例,公告禁止在其管有的停車場、步道、涼亭、草皮等場域炊煮、露營或生火,違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2項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只在車上睡覺,算不算露營?

管理處公告禁止的是炊煮、露營或生火等相關行為,公告文字沒有另外定義車宿,個案由管理處依現場情形認定。若停在禁止停車的位置,則屬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1項第2款的行為,可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想過夜前,建議先向該管理處詢問。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有寫禁止露營嗎?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13條列出九種不得有的行為,例如任意焚燒垃圾、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污染環境等,條文本身沒有出現「露營」二字。禁止露營、炊煮、生火的規定,是各管理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2項另行公告。

哪裡可以查到各國家風景區的禁止場域?

到該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的行政資訊網,在「相關法規」或行政公告中搜尋「管有場域禁止事項」,並打開附表、附圖確認施行區域。例如花東縱谷管理處於112年5月5日公告施行區域24處。

參考來源

  1. 全國法規資料庫:發展觀光條例官方來源 · 查證日 2026-10-10
    • 第2條風景特定區與觀光地區定義
    • 第62條第1項、第64條罰則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1月28日
  2. 全國法規資料庫: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官方來源 · 查證日 2026-10-10
    • 第13條九款禁止行為與公告
    • 第14條應經許可事項
    • 第22條罰則依據
    •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5月2日
  3. 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官方來源 · 查證日 2026-10-10
    • 111年9月2日訂定
    • 112年5月5日公告施行區域24處
    • 113年1月18日修正名稱
  4. 行政院公報: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總說明(PDF)官方來源 · 查證日 2026-10-10
    • 場域含沙灘
    • 依第64條第2項處5千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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