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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邊、海邊的漂流木可以撿來當柴燒嗎?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漂流木處理規定

漂流木不是隨手可撿的木柴。依《森林法》第15條第5項,天然災害後漂流到國有林區域外的漂流木,要由林業保育署分署或縣市政府公告開放後,符合公告身分的當地居民才能在指定區域與期間撿拾;有國有、公有或私有烙印的要通報,未依公告撿拾可能涉及《森林法》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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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或豪雨過後,溪床和海灘常堆滿漂流木,乾燥的木頭看起來很適合拿來當營火柴。但漂流木並不是「沒人要的木頭」:它可能是國有林的林產物,能不能撿、誰能撿、在哪裡撿、撿到什麼時候,都要看主管機關的公告。這篇整理《森林法》與農業部《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的規定,以及怎麼查最新的開放撿拾公告。

法律的起點:《森林法》第15條第5項

《森林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

這段條文有幾個關鍵詞,農業部在注意事項附表一逐一定義:

  • 天然災害:因颱風、豪雨造成的天然災害;其他天然災害產生漂流木時,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豪雨指氣象署發布的豪雨特報。
  • 國有林區域:包括國有林事業區、林班、試驗林、實驗林、保安林、由國有土地營造的森林,以及水庫蓄水範圍周邊屬國有的森林。第15條第5項處理的是漂流到這些區域以外的漂流木;國有林區域內是否開放撿拾,以林業保育署各分署的公告為準。
  • 一個月內:從氣象署解除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的次日起算;一個月內又發生天然災害,以後一次警報或特報解除的次日重新起算。
  • 當地居民: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情形自行規範。
  • 自由撿拾清理:依當地政府公告的居民身分、區域範圍、期間及其他注意事項,撿拾主管機關未清理註記的漂流木。

附表一也說明,進入河川、水庫、海灘、海堤或商港、漁港撿拾時,仍要遵守各該主管機關的法規;搬運林產物經過依《森林法》第45條設置的林產物檢查站時,要接受檢查。

關鍵在「公告」:沒有公告就不是開放期間

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公告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農業部提供給縣市政府的公告範本,列出公告會寫明的幾件事:

  • 撿拾區域:國有林區域外的河川、海岸浮覆地等,並可排除特定溪流、水庫蓄水範圍與港口。
  • 撿拾對象:限設籍於該縣市,或指定鄉鎮的當地居民。
  • 期間:自公告日起,至氣象署發布下次陸上颱風警報為止;期間內若有豪雨特報且有安全疑慮,可以緊急終止。
  • 可撿的木頭:經林業保育署分署或縣市政府認定不具標售價值者。

實際公告的條件各地不同。林業保育署「漂流木撿拾公告」頁面彙整了各分署與縣市政府的公告,舉幾則2026年的例子:

  • 新北市政府115年8月14日公告,開放國有林區域外林口、八里、淡水、三芝、石門、金山、萬里、瑞芳、貢寮等區的海岸線,限設籍新北市的當地居民自由徒手撿拾,不含台2線83.5K前後500公尺海岸線及各港口。
  • 彰化縣政府公告自115年8月24日起,開放縣內大肚溪出海口至濁水溪出海口的海岸範圍(不含河川、漁港),限設籍彰化縣的居民。
  • 雲林、南投、彰化三縣政府公告自115年8月24日起開放濁水溪、陳有蘭溪、清水溪主河道,限設籍這三縣的民眾。
  • 林業保育署臺東分署自115年9月11日起開放轄管海岸地區保安林及國土保安用地的漂流木,民眾可使用手鋸或鏈鋸等手持工具現場裁切以利搬運。

這些公告的期間多半寫到「下次陸上颱風警報」為止,所以某則公告是否還有效,要看之後有沒有發布過涵蓋該縣市的陸上颱風警報。到外縣市露營時,通常不符合「當地居民」的資格,例如上述公告都限設籍於特定縣市。

有烙印的木頭不能帶走

注意事項第九點規定,撿拾期間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或烙印時,由林業保育署分署或縣市政府登記後運回集中保管,並依《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的規定辦理。公告範本也要求拾得人在撿拾後通報。沒有註記或烙印的,拾得人可依公告指定的方式或地點申請登記搬運。

臺東分署的公告說明,撿拾漂流木僅作薪材或收藏用途,可直接攜回、無需登記;若要加工轉售,或撿拾量大需要使用車輛搬運,應攜帶身分證到臨時林產物檢查站登記,貴重木逐支登記、非貴重木依整批重量登記。公告範本另載明,除自用非營利用途外,登記搬運後要販售的,須依《森林法》第44條設置帳簿,並登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取得條碼。

在河床搬運:不能開機具下去

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禁止使用機具搬運野溪及河川區域內的漂流木;但使用小型車輛搬運,行駛於河川區域內水防道路、現存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者,不在此限。打撈、撿拾或搬運漂流木,應遵守《水利法》等相關法規。公告範本列出的《水利法》罰則包括: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原有形態,處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處2,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公告撿拾,可能涉及《森林法》第50條

公告範本寫明:不具當地居民身分,或未按公告規範的區域、期間撿拾清理者,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50條及刑法規定處理。《森林法》第50條是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的處罰規定,法定刑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罰。個別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由檢警與法院依具體事實認定;這裡只說明條文與公告的內容。森林遊樂區內的行政罰鍰屬於另一套規定,可參考森林法第56條之2與之3的差別。

露營前的檢查順序

以下是本站整理的查核步驟,不是官方規定:

  • 先查公告:到林業保育署「漂流木撿拾公告」頁面,依公告機關篩選營地所在的縣市或分署,看區域、對象與期間;查不到公告就不要撿。
  • 確認身分條件:公告多限設籍當地,外縣市遊客多半不符資格。
  • 確認位置:只在公告列出的區域內撿拾,港口、水庫蓄水範圍常被排除;依公告範本,海堤、海灘可能還要另外向主管機關申請。
  • 看到烙印就不碰:有國有、公有或私有註記的漂流木要通報,不是撿拾對象。
  • 安全優先:颱風、豪雨剛過的溪床水位可能還沒退,進入河床前請先看溪床與河邊露營的安全守則。

就算漂流木是依公告合法撿到的,能不能在營地或海灘生火,又是另一個問題,要看所在地的用火規定與營地規範,詳見露營生火的法律界線。最省事的做法,是直接使用營地販售或自備的木柴。

常見問題

外縣市的遊客到海邊露營,可以撿漂流木嗎?

要看當地公告。森林法第15條第5項開放的是「當地居民」自由撿拾,農業部定義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規範;2026年新北市、彰化縣、雲林縣等公告都限設籍於特定縣市。沒有公告或不符身分條件時,不屬於開放撿拾的範圍。

漂流木開放撿拾公告要去哪裡查?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全球資訊網的「漂流木撿拾公告」頁面彙整各分署與縣市政府的公告,可依公告機關篩選。公告會寫明撿拾區域、對象、期間,多數期間到氣象署發布下次陸上颱風警報為止。

撿到有烙印或註記的漂流木怎麼辦?

依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具國有、公有、私有註記或烙印的漂流木,由林業保育署分署或縣市政府登記後運回集中保管,並依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拾得人應通報,不能自行帶走。

撿漂流木當柴燒需要登記嗎?

依林業保育署臺東分署115年9月的公告,在其公告區域撿拾僅作薪材或收藏用途者可直接攜回、無需登記;若要加工轉售或需使用車輛大量搬運,應到臨時林產物檢查站登記。其他地區以各自公告為準。

參考來源

  1. 全國法規資料庫:森林法官方來源 · 查證日 2026-10-11
    •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5月5日
    • 第15條第5項天然災害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的清理與自由撿拾
    • 第50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處罰
  2.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官方來源 · 查證日 2026-10-11
    • 114年7月29日農林業字第1142440359號令修正
    • 第三點公告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第八點禁止使用機具搬運河川區域漂流木;第九點烙印木登記保管
  3.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附表一 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五項用詞定義表(PDF)官方來源 · 查證日 2026-10-11
    • 天然災害、國有林區域、一個月內、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之定義
  4.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附件二 提供民眾自由撿拾清理公告參考範本(PDF)官方來源 · 查證日 2026-10-11
    • 撿拾區域、對象、期間、不具標售價值、烙印通報、水利法罰則與森林法第50條移送之範本文字
  5.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漂流木撿拾公告官方來源 · 查證日 2026-10-11
    • 彙整各分署與縣市政府公告,2026年新北市、彰化縣、雲林縣、南投縣等公告
  6.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東分署:海岸保安林漂流木自9月11日起開放撿拾官方來源 · 查證日 2026-10-11
    • 115年9月11日起開放;可用手鋸或鏈鋸裁切
    • 僅作薪材或收藏可直接攜回無需登記;加工轉售或車輛搬運須至臨時林產物檢查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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