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遊樂區罰鍰不是同一級:先分清第56條之2與之3
第56條之2與之3罰鍰級距不同。採折花木、拋棄廢棄物走之3;焚燬草木走之2。擅自進入只寫在自然保護區。

進森林遊樂區或自然保護區,常把「不能做的事」收成一張罰單等級。森林法把較重的六款行為寫在第 56 條之 2,把另一組情形寫在第 56 條之 3,罰鍰上下限不同,適用地點也不完全重疊。把兩條併讀成「園區違規都是五萬起跳」或「採折花木跟焚燬草木同一級」,會把條文讀寬。
本文依 2026 年 9 月 24 日查閱的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森林法整理。森林法頁首標示的修正日期是民國 110 年 5 月 5 日,當日條文頁未見廢止註記。本文不是個案是否已經違法的判斷。
先講答案
- 第 56 條之 2:在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內,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有所列六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 56 條之 3:有所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第二款才寫「在森林遊樂區或自然保護區內」的四種行為;第三款、第四款地點寫的是自然保護區。
- 原住民族基於生活慣俗需要之行為,不受第 56 條之 2 及第 56 條之 3 各款規定之限制。
第56條之2管的是哪六款
第 56 條之 2 全文把地點限在「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前提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六款是:
- 設置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
- 採集標本。
- 焚燬草木。
- 填塞、改道或擴展水道或水面。
- 經營客、貨運。
- 使用交通工具影響森林環境者。
六款的罰鍰級距相同。條文沒有在這一句下面再寫申請書格式或審查天數;已取得該管主管機關許可的行為,不在這一句的處罰前提裡。六款清單與罰鍰級距的整理,見森林遊樂區內未經許可不能做哪六件事。
第56條之3拆成四種情形
第 56 條之 3 開頭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下面分四款:
- 未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經通知仍不辦理者。這一款不是遊客進園當下的行為清單。
- 在森林遊樂區或自然保護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採折花木,或於樹木、岩石、標示、解說牌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加刻文字或圖形;(二)經營流動攤販;(三)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四)污染地面、牆壁、樑柱、水體、空氣或製造噪音。
- 在自然保護區內騷擾或毀損野生動物巢穴。
- 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內。
第二款的地點是「森林遊樂區或自然保護區」;第三款、第四款只寫「自然保護區」。把「擅自進入」或「騷擾巢穴」套到森林遊樂區,會超出第 56 條之 3 第三款、第四款的文字。
和露營決策有關的對照
| 行為類型 | 主要落點 | 罰鍰級距(條文) |
|---|---|---|
| 焚燬草木(未經許可) | 第 56 條之 2 第三款 | 五萬以上二十萬以下 |
| 採折花木、加刻文字圖形 | 第 56 條之 3 第二款第一目 | 一千以上六萬以下 |
| 拋棄廢棄物、污染、噪音 | 第 56 條之 3 第二款第三、四目 | 一千以上六萬以下 |
| 自然保護區內騷擾或毀損巢穴 | 第 56 條之 3 第三款 | 一千以上六萬以下 |
| 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 | 第 56 條之 3 第四款 | 一千以上六萬以下 |
「生火」還要另外對森林區域的引火規定與國家公園禁止行為,不能只用第 56 條之 3 的廢棄物款次代替,見露營生火合法嗎。自然保留區(文化資產保存法那一層)的露營、燃火禁令,見自然保留區許可進去後還能不能露營。
原住民族生活慣俗例外怎麼讀
第 56 條之 3 末項寫:「原住民族基於生活慣俗需要之行為,不受前條及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前條」是第 56 條之 2,「前項各款」是第 56 條之 3 的處罰情形。條文把例外綁在「原住民族基於生活慣俗需要」,沒有把一般遊客的野餐、拍照或過夜寫進這一句。
這頁不代替什麼
- 不代替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的分區、封閉或入園公告。
- 不代替國家公園法第 13 條禁止行為與罰則分級,見國家公園裡八款禁止行為是什麼。
- 不判斷某一筆罰單該適用哪一款;現場公告與裁罰文書以主管機關為準。
查閱日:2026-09-24。法規修正日期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森林法頁首為準(民國 110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