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裡不能生火?先分清第34條「引火」和第56條之2「焚燬草木」
「引火」與「焚燬草木」地點、用詞、罰則條次都不同。有無消防機關洽主管機關許可,決定不了§56之2那一層。

露營討論「能不能生火」,常把森林法裡兩組文字混成一句:森林區域不得引火,以及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內未經許可不得焚燬草木。兩者地點、行為用詞與罰則條次不同。只用其中一條概括全部森林與全部用火方式,會把範圍讀寬或讀窄。
本文依 2026 年 9 月 24 日查閱的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森林法整理。森林法頁首標示的修正日期是民國 110 年 5 月 5 日,當日條文頁未見廢止註記。本文不是個案裁罰預判。
先講答案
- 第 34 條: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不得有引火行為。但經該管消防機關洽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並應先通知鄰接之森林所有人或管理人。經許可引火行為時,應預為防火之設備。
- 違反第 34 條等規定者,依第 56 條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 56 條之 2 第三款:在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內,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焚燬草木」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這一句的地點與罰鍰級距,都和第 34 條/第 56 條那一組不同。
第34條管的地點與例外
第 34 條把禁止引火的地點寫成「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例外不是自行判斷風向或備水,而是「經該管消防機關洽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並應先通知鄰接之森林所有人或管理人;經許可時還應預為防火之設備。
條文用的是「引火行為」,沒有在第 34 條把「焚燬草木」「營火」「卡式爐」逐一點名。把第 34 條讀成「只有營火違法、爐具一定合法」,超出條文列舉。把第 34 條讀成「只有森林遊樂區才管」,也超出「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的文字。
第56條之2「焚燬草木」是另一層
第 56 條之 2 地點限「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前提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第三款是「焚燬草木」,罰鍰是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它和第 34 條可以同時成為閱讀清單的不同列,而不是互相取代:
| 條文 | 地點用語 | 行為用語 | 罰則條次與級距 |
|---|---|---|---|
| 第 34 條+第 56 條 | 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 | 引火行為(有消防機關洽主管機關許可等例外) | 第 56 條:十二萬以上六十萬以下罰鍰 |
| 第 56 條之 2 第三款 | 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 | 焚燬草木(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 五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鍰 |
同一行為是否同時該當兩組構成要件,要看地點是否落在各條文字內,以及有無各條要求的許可;本文不把現場事實套進裁罰結論。
和國家公園、消防法怎麼並讀
國家公園區域內另有國家公園法第 13 條第一款「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等禁止行為,罰則在第 24 條以下,見國家公園裡八款禁止行為是什麼。森林遊樂區六款未經許可行為的完整清單,見森林遊樂區內未經許可不能做哪六件事。第 56 條之 3 對採折花木、廢棄物等是另一級罰鍰,見森林遊樂區罰鍰不是同一級。
露營生火的跨法整理入口仍見露營生火合法嗎。本頁只把森林法裡「引火」與「焚燬草木」兩組文字拆開,避免用一句「森林都不能生火」或「有爐就沒事」帶過。
為什麼露營文常把兩句併成一句
社群帖常寫「森林法禁止生火,罰很重」。若來源其實是第 56 條之 2 的「焚燬草木」,罰鍰上下限是五萬到二十萬,地點還限森林遊樂區或自然保護區。若來源是第 34 條加第 56 條,地點是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罰鍰上下限是十二萬到六十萬,例外程序走消防機關洽主管機關許可。兩句都和「用火」有關,但把罰鍰數字或例外程序對調,就不是條文原意。
讀罰則時一併打開條號:第 56 條列舉的違反標的包含第 34 條;第 56 條之 2 是另條,不經第 56 條那句「十二萬以上」帶過。
這頁不代替什麼
- 不代替各林管處、森林遊樂區或地方政府的用火、禁營火公告。
- 不代替消防法對田野引火等行為的許可與罰則。
- 不判斷卡式爐、酒精爐、營火哪一種在個案中構成「引火」或「焚燬草木」。
查閱日:2026-09-24。法規修正日期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森林法頁首為準(民國 110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