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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裡不能生火?先分清第34條「引火」和第56條之2「焚燬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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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露營喵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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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火」與「焚燬草木」地點、用詞、罰則條次都不同。有無消防機關洽主管機關許可,決定不了§56之2那一層。

森林裡不能生火?先分清第34條「引火」和第56條之2「焚燬草木」主題插畫
露營喵文章主題插畫

露營討論「能不能生火」,常把森林法裡兩組文字混成一句:森林區域不得引火,以及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內未經許可不得焚燬草木。兩者地點、行為用詞與罰則條次不同。只用其中一條概括全部森林與全部用火方式,會把範圍讀寬或讀窄。

本文依 2026 年 9 月 24 日查閱的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森林法整理。森林法頁首標示的修正日期是民國 110 年 5 月 5 日,當日條文頁未見廢止註記。本文不是個案裁罰預判。

先講答案

  • 第 34 條: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不得有引火行為。但經該管消防機關洽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並應先通知鄰接之森林所有人或管理人。經許可引火行為時,應預為防火之設備。
  • 違反第 34 條等規定者,依第 56 條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 56 條之 2 第三款:在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內,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焚燬草木」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這一句的地點與罰鍰級距,都和第 34 條/第 56 條那一組不同。

第34條管的地點與例外

第 34 條把禁止引火的地點寫成「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例外不是自行判斷風向或備水,而是「經該管消防機關洽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並應先通知鄰接之森林所有人或管理人;經許可時還應預為防火之設備。

條文用的是「引火行為」,沒有在第 34 條把「焚燬草木」「營火」「卡式爐」逐一點名。把第 34 條讀成「只有營火違法、爐具一定合法」,超出條文列舉。把第 34 條讀成「只有森林遊樂區才管」,也超出「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的文字。

第56條之2「焚燬草木」是另一層

第 56 條之 2 地點限「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前提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第三款是「焚燬草木」,罰鍰是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它和第 34 條可以同時成為閱讀清單的不同列,而不是互相取代:

條文地點用語行為用語罰則條次與級距
第 34 條+第 56 條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引火行為(有消防機關洽主管機關許可等例外)第 56 條:十二萬以上六十萬以下罰鍰
第 56 條之 2 第三款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焚燬草木(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五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鍰

同一行為是否同時該當兩組構成要件,要看地點是否落在各條文字內,以及有無各條要求的許可;本文不把現場事實套進裁罰結論。

和國家公園、消防法怎麼並讀

國家公園區域內另有國家公園法第 13 條第一款「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等禁止行為,罰則在第 24 條以下,見國家公園裡八款禁止行為是什麼。森林遊樂區六款未經許可行為的完整清單,見森林遊樂區內未經許可不能做哪六件事。第 56 條之 3 對採折花木、廢棄物等是另一級罰鍰,見森林遊樂區罰鍰不是同一級

露營生火的跨法整理入口仍見露營生火合法嗎。本頁只把森林法裡「引火」與「焚燬草木」兩組文字拆開,避免用一句「森林都不能生火」或「有爐就沒事」帶過。

為什麼露營文常把兩句併成一句

社群帖常寫「森林法禁止生火,罰很重」。若來源其實是第 56 條之 2 的「焚燬草木」,罰鍰上下限是五萬到二十萬,地點還限森林遊樂區或自然保護區。若來源是第 34 條加第 56 條,地點是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罰鍰上下限是十二萬到六十萬,例外程序走消防機關洽主管機關許可。兩句都和「用火」有關,但把罰鍰數字或例外程序對調,就不是條文原意。

讀罰則時一併打開條號:第 56 條列舉的違反標的包含第 34 條;第 56 條之 2 是另條,不經第 56 條那句「十二萬以上」帶過。

這頁不代替什麼

  • 不代替各林管處、森林遊樂區或地方政府的用火、禁營火公告。
  • 不代替消防法對田野引火等行為的許可與罰則。
  • 不判斷卡式爐、酒精爐、營火哪一種在個案中構成「引火」或「焚燬草木」。

查閱日:2026-09-24。法規修正日期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森林法頁首為準(民國 110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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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森林法§34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1-05-05 / 2026-09-24
    • 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不得有引火行為
    • 經該管消防機關洽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並應先通知鄰接之森林所有人或管理人
    • 經許可引火行為時應預為防火之設備
  2. 森林法§56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1-05-05 / 2026-09-24
    •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之三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3. 森林法§56-2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1-05-05 / 2026-09-24
    • 在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內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焚燬草木等,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4. 森林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1-05-05 / 2026-09-24
    • 法規頁修正日期為民國110年5月5日,查閱當日未見廢止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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