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遊樂區內未經許可不能做哪六件事?森林法第56條之2
焚毀草木只是六款之一。廣告招牌、採集標本、改變水道、經營客貨運、使用影響森林環境的交通工具,未經許可同樣在第56條之2。不要和第56條之3的罰鍰併成一句。

人進森林遊樂區,常只記得不能生火。森林法第 56 條之 2 沒有只寫用火。它把森林遊樂區和自然保護區放在同一條,列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就會面臨同一級罰鍰的六款行為。下一條第 56 條之 3 的罰鍰金額不同,適用地點也不完全相同。兩條併成「園區裡這些都不能做、罰差不多」會把條文讀寬,也會把條文讀窄。
本文依 2026 年 9 月 22 日查閱的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森林法整理。森林法頁首標示的修正日期是民國 110 年 5 月 5 日,當日條文頁未見廢止註記。本文不是個案是否已經違法的判斷。
先講答案
第 56 條之 2 規定:「在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內,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六款是:
- 設置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
- 採集標本。
- 焚毀草木。
- 填塞、改道或擴展水道或水面。
- 經營客、貨運。
- 使用交通工具影響森林環境者。
條文用的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已經取得該管主管機關許可的行為,不在這一句的處罰前提裡。條文沒有在這六款下面再附申請書格式或審查天數。
這頁在回答什麼,不在回答什麼
這頁只列第 56 條之 2 的六款,以及第 56 條之 3 裡和遊客直接有關、但罰鍰不同的行為。森林區域的引火禁止、國家公園法與消防法,見露營生火合法嗎。使用區能不能進入、有安全之虞要不要停用,見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那一層,不要用罰則條文代替分區。入園申請流程,見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露營怎麼申請。露營場噪音管制法的適用,見露營區夜間噪音。山屋宿營地申請,見國家步道山屋與指定宿營地怎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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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款不要互相改寫
設置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 條文寫的是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它沒有列舉旗幟、布條或立牌算不算類似物。官方未說明的例子,本文不代為歸類。
採集標本。 這一款在第 56 條之 2,罰鍰是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第 56 條之 3 另有「採折花木」,罰鍰級距不同。採標本和採折花木是兩條不同的規定,不要合成「摘一片葉子就是五萬元起」。
焚毀草木。 條文用字是「焚毀」,不是其他近義詞。這一款的地點是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前提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罰鍰在第 56 條之 2。森林法第 34 條是另一條: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不得有引火行為,另有許可例外,罰則在第 56 條。兩條的地點用詞、行為用詞和罰則條次都不同,不要併成同一句罰鍰。第 34 條的全文與其他用火法律,留在既有的用火專文。
填塞、改道或擴展水道或水面。 條文列了填塞、改道、擴展三種對水道或水面的行為。它沒有寫戲水、取水或洗手是否構成其中一種。官方未說明,本文不代為認定。
經營客、貨運。 這一款寫的是經營客運或貨運,不是一般遊客步行或駕駛自用車進入園區的同義句。條文沒有把自用車寫進這一款。
使用交通工具影響森林環境者。 條文沒有逐項列舉哪些交通工具、什麼程度叫影響森林環境。空拍機、腳踏車或車輛算不算,官方在這一款沒有列舉,本文不代為認定。個別園區入園須知若另寫禁止事項,那是該園區頁面,不能回填成第 56 條之 2 第六款的定義。
第 56 條之 3 是另一級罰鍰,地點也不全相同
第 56 條之 3 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和遊客較常對上的是第二款。該款寫:在森林遊樂區或自然保護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 採折花木,或於樹木、岩石、標示、解說牌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加刻文字或圖形。
- 經營流動攤販。
- 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 污染地面、牆壁、樑柱、水體、空氣或製造噪音。
同一條第三款是「在自然保護區內騷擾或毀損野生動物巢穴」。第四款是「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內」。這兩款的地點寫的是自然保護區,不是森林遊樂區。不要把「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改寫成「擅自進入森林遊樂區也是這一款」。森林遊樂區裡的森林生態保育區能否進入,要看設置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禁止與許可,不是把第 56 條之 3 第四款的主詞換掉。
第 56 條之 3 第一款是未依第 39 條第 1 項辦理登記、經通知仍不辦理。那是登記義務,不是遊客在園區內的六款行為。本文不展開第 39 條的登記對象。
第 56 條之 3 末項規定:「原住民族基於生活慣俗需要之行為,不受前條及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前條」指第 56 條之 2,「前項各款」指第 56 條之 3 第 1 項。限制的例外寫的是原住民族基於生活慣俗需要之行為。條文沒有在這一項定義生活慣俗的範圍,本文不代為舉例,也不把例外擴張到其他身分。
製造噪音出現在第 56 條之 3 第二款第四目,罰鍰是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地點是森林遊樂區或自然保護區。這不是露營場管理要點或噪音管制法的句子。收費露營場的音量與噪音管制,仍看那兩份規定各自的文字。
判斷時不要做的三件事
- 不要把第 56 條之 2 的五萬元到二十萬元,套到第 56 條之 3 的採折花木、刻劃、丟棄廢棄物或製造噪音。
- 不要把第 56 條之 3 第四款的「自然保護區」,改成整座森林遊樂區都禁止進入。
- 不要用某一座園區入園須知的禁令,回推第 56 條之 2 第六款已經定義了那種交通工具。須知可以比條文更具體,但它不是這一款的列舉。
尚未確認自己站的位置是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還是兩者都不是,就停止用這兩條下結論。界線以主管機關公告與現場標示為準。
條文可能修正,以及何時改問主管機關
2026 年 9 月 22 日讀到的森林法修正日期是民國 110 年 5 月 5 日。罰鍰級距、款次用字若再修正,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當日條文為準。某一行為有沒有許可、許可範圍到哪,問該森林遊樂區或自然保護區的主管機關,不要用本文代替許可文件。
急難或火災時,本文沒有另一套處置順序。第 56 條之 2 與第 56 條之 3 是罰則,不是救災步驟。
常見問題
六件事是哪六件? 設置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採集標本;焚毀草木;填塞、改道或擴展水道或水面;經營客、貨運;使用交通工具影響森林環境者。前提是在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內,且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摘花和採標本是同一條嗎? 不是。採集標本在第 56 條之 2。採折花木在第 56 條之 3 第二款。罰鍰級距不同。
原住民族的例外寫到哪一條? 第 56 條之 3 末項寫,原住民族基於生活慣俗需要之行為,不受前條及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條文沒有在該項再定義生活慣俗。
一般資訊聲明
本文整理現行條文的款次、地點與罰鍰級距,不是個別行為是否構成該款、是否已有許可的法律意見。實際適用以主管機關認定與最新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