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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裡八款禁止行為是什麼?國家公園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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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露營喵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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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亂生火只是第一款。狩獵、污染、採折、加刻、拋棄污物、車輛進入規定以外地區,以及主管機關另禁的行為,都在第13條。

國家公園裡八款禁止行為是什麼?國家公園法第13條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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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國家公園想找空地搭帳,常先被提醒「不能亂生火」。國家公園法第 13 條沒有只寫用火。它列出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的八款行為,罰則分別落在第 24 條到第 26 條。這八款是行為禁令,不是「哪一區可以露營」的許可清單,也不要和森林法第 56 條之 2 的六款併成同一張罰單。

本文依 2026 年 9 月 23 日查閱的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國家公園法整理。法規頁修正日期標示為民國 99 年 12 月 8 日,查閱當日未見廢止註記。本文不是個案是否已經違法的判斷。

先講答案

第 13 條規定:「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八款是:

  1. 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2. 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3. 污染水質或空氣。
  4. 採折花木。
  5. 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6. 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7. 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8. 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條文用的是「禁止」,沒有在第 13 條寫「經管理處許可後即可為之」。第 14 條另列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的行為,那是另一張清單,不要把第 13 條八款改寫成申請許可後就能做。

這頁在回答什麼,不在回答什麼

這頁只列第 13 條八款,以及第 24 條到第 26 條對應到第 13 條的罰則用字。五種分區與生態保護區進入許可,見國家公園五種分區,露營前先對哪一區。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入園申請流程,見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露營怎麼申請。森林法、消防法與國家公園法交錯的用火界線,見露營生火合法嗎。森林遊樂區另有森林法第 56 條之 2 六款,見森林遊樂區內未經許可不能做哪六件事。自然保留區另有露營禁令,見自然保留區許可進去後,還能不能露營。本頁不重寫那些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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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款不要互相改寫

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條文並列「焚燬草木」與「引火整地」。它沒有在這一款列舉卡式爐、以下炊具或營火算不算。官方未說明的例子,本文不代為歸類;用火與其他法律的交錯,留在既有的用火專文。

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這一款寫的是狩獵或捕捉,不是觀鳥或拍照的同義句。條文沒有把觀景寫進這一款。

污染水質或空氣。 條文沒有列舉何種排放構成污染。官方未寫的門檻,本文不補。

採折花木。 用字是「採折」。這和第 13 條第五款的加刻文字圖形是不同款。

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標的物寫的是樹木、岩石及標示牌。條文沒有把其他定著物擴進去。

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任意拋棄」是條文用字。它沒有另寫「有垃圾桶就可以丟在旁邊空地」。

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前提是開進「規定以外」的地區。規定以該國家公園主管機關與現場標示為準。條文沒有在這一款定義車輛種類。

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這是概括款。個別園區入園須知或管理處公告若另列禁止事項,屬主管機關依此款或相關規定的具體化,不要回推第 13 條前七款已經定義了那種行為。

罰則:第 24 條到第 26 條不要併成一句

第 24 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一款是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第 25 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應到第 13 條的,是狩獵或捕捉、污染水質或空氣。

第 26 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對應到第 13 條的,是採折花木、加刻、拋棄污物、車輛進入規定以外地區,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條文寫的金額用字是「一千元」。本文照錄,不自行換算或改寫成其他幣值說明。第 25 條與第 26 條還並列其他條次的違反態樣;那些不是第 13 條八款本身,本頁不展開。

判斷時不要做的三件事

  1. 不要把第 13 條八款,說成「申請第 14 條許可後就能做」。第 14 條是另一份「得為」清單,且限於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
  2. 不要把森林法第 56 條之 2 的五萬元到二十萬元罰鍰,套到國家公園法第 13 條。兩部法律的地點、款次與罰則條次都不同。
  3. 不要用某一座國家公園的入園須知,回推第 13 條第七款已經定義了那種車輛。須知可以更具體,但它不是這一款的列舉。

尚未確認自己站的位置是不是國家公園區域,就停止用第 13 條下結論。界線以主管機關公告與現場標示為準。第 3 條寫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第 8 條把國家自然公園也納入本法用詞,第 27 條之 1 規定國家自然公園之變更、管理及違規行為處罰,適用國家公園之規定。

條文可能修正,以及何時改問主管機關

2026 年 9 月 23 日讀到的國家公園法修正日期是民國 99 年 12 月 8 日。罰則用字或款次若再修正,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當日條文為準。某一行為是否構成該款、有無另案許可,問該國家公園管理處,不要用本文代替處分或許可文件。

急難或火災時,本文沒有另一套處置順序。第 13 條是禁止行為,第 24 條到第 26 條是罰則,都不是救災步驟。

常見問題

八款是哪八款? 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污染水質或空氣;採折花木;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第一款和其他款罰則一樣嗎? 不一樣。第一款對應第 24 條。第二款、第三款對應第 25 條。第四款至第八款對應第 26 條。

國家自然公園也適用嗎? 第 27 條之 1 規定,國家自然公園之變更、管理及違規行為處罰,適用國家公園之規定。

一般資訊聲明

本文整理現行條文的款次與罰則用字,不是個別行為是否構成該款的法律意見。實際適用以主管機關認定與最新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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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國家公園法§13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10-12-08 / 2026-09-23
    •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所列八款行為
    • 八款含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狩獵或捕捉、污染水質或空氣、採折花木、加刻文字圖形、任意拋棄污物、車輛開進規定以外地區、其他經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2. 國家公園法§24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10-12-08 / 2026-09-23
    •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3. 國家公園法§25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10-12-08 / 2026-09-23
    •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等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致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4. 國家公園法§26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10-12-08 / 2026-09-23
    •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等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5. 國家公園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10-12-08 / 2026-09-23
    • 法規頁修正日期為民國99年12月8日,查閱當日未見廢止註記
    • 第3條規定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 第27條之1規定國家自然公園之變更、管理及違規行為處罰,適用國家公園之規定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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