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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留區許可進去後,還能不能露營?先看進入許可辦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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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露營喵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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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留區的進入許可只解決能不能進。第8條第八款把露營、野炊、燃火、搭設棚帳列為禁止行為,且例外前提比進入許可更窄。

自然保留區許可進去後,還能不能露營?先看進入許可辦法第8條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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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自然保留區的進入許可,不等於可以搭帳過夜。申請進入陸域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第 8 條把「露營、野炊、燃火、搭設棚帳」和駕駛機動載具、操作空拍機寫在同一款禁止行為裡。許可解決的是「能不能進」;第 8 條管的是「進去之後仍不能做什麼」。

本文依 2026 年 9 月 23 日查閱的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辦法整理。法規頁修正日期標示為民國 115 年 2 月 26 日。自然保留區不是森林遊樂區,也不是國家公園的生態保護區;名稱相近時不要套錯法律。

先講答案

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訂定。第 1 條之 1 規定,適用範圍為陸域(含淡水水域)之自然保留區。

第 2 條規定,得經主管機關許可進入的情形包括:原住民族為傳統文化、祭儀之需要;研究機構或大專院校為學術研究之需要;民眾為環境教育之需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特殊需要。第 3 條規定,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應填具申請書,載明進入之目的、期間、範圍、人員名冊及從事之行為種類、地點等事項,以書面或網路申請系統向主管機關提出,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進入。

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經許可進入自然保留區之人員,禁止為下列行為,其中第八款是:「露營、野炊、燃火、搭設棚帳、駕駛機動車輛、船舶及其他載具或操作空拍機。」

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行為,因保育目的或學術研究所需,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始得為之。也就是:第八款不是「有進入許可就能做」;要做第八款行為,還必須另符合保育或學術研究需要,並再經主管機關許可。一般行程意義上的過夜搭帳,不在「進入許可」的自動授權範圍。

這頁在回答什麼,不在回答什麼

這頁只處理:陸域自然保留區的進入許可前提,以及第 8 條對露營、野炊、燃火、搭設棚帳的禁止與例外結構。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的進入許可,見國家公園五種分區,露營前先對哪一區。國家公園區域禁止行為,見國家公園裡八款禁止行為是什麼。森林遊樂區禁止行為,見森林遊樂區內未經許可不能做哪六件事。森林遊樂區使用區,見森林遊樂區四種使用區,人能不能進去。用火與其他法律,見露營生火合法嗎。本頁不重寫那些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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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許可管什麼,不管什麼

第 3 條要求申請書載明進入之目的、期間、範圍、人員名冊及從事之行為種類、地點等事項。第 4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視自然保留區管理維護計畫及該區之承載量,審核期間、範圍、人數及行為種類、地點。第 7 條規定,進入人員應隨身攜帶許可及身分證明文件,並隨時接受查驗。

這些條文處理的是進入與查驗。第 8 條才處理進入後的行為清單。不要把「申請書有寫行為種類」讀成「寫了露營就等於已許可第八款」;第八款另有第 2 項的保育或學術研究前提。

第 2 條第 2 項另規定,違反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於該違規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許可其進入自然保留區。這是未來申請進入的限制,不是本篇的罰鍰換算表。

第 8 條十一款,和露營直接有關的幾款

第八款把露營、野炊、燃火、搭設棚帳寫在一起,並並列駕駛機動車輛、船舶及其他載具或操作空拍機。條文沒有在這一款定義棚帳材質或幾人帳不算。官方未說明的例子,本文不代為歸類。

第七款是污染環境或丟棄廢棄物。第九款是游泳、騎乘自行車、越野路跑或舉辦競賽活動。第六款是進入指定地點以外之區域。即使沒有搭帳,走錯範圍或丟棄廢棄物仍可能落在其他款。

第 2 項允許因保育目的或學術研究所需,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行為。條文沒有把「環境教育」或「一般民眾行程」寫進這一項的例外前提。本文不把例外擴張到其他身分或目的。

第 3 項僅就第十款餵食動物,列出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其幼犬,以及執勤犬或訓練犬,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這一項不管露營。

名稱相近時不要套錯

名稱本篇是否適用這部辦法
陸域(含淡水水域)自然保留區適用。辦法標題與第 1 條之 1 寫明。
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不適用這部辦法。改看國家公園法第 18 條、第 19 條。
森林遊樂區/森林法上的自然保護區不適用這部辦法。改看森林法與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收費露營場不適用這部辦法。改看露營場管理要點與地方規定。

界線以主管機關公告與現場標示為準。分不清是自然保留區還是其他保護名稱時,停止用第 8 條下結論,改向該區主管機關確認。

出發前怎麼對,以及什麼時候停下來

  1. 先確認目的地是不是陸域自然保留區。名稱只寫「保護區」「保留區」還不夠。
  2. 確認自己的進入目的是否落在第 2 條四款之一,並完成第 3 條申請與許可。
  3. 進入後仍核對第 8 條。進入許可不自動授權露營、野炊、燃火或搭設棚帳。
  4. 若主張第 8 條第 2 項例外,必須是保育目的或學術研究所需,且另經主管機關許可。對不到這兩項,就不要做第八款行為。
  5. 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或管理維護者於有緊急處理之必要時,得逕行關閉或限制人員進出;許可進入日如遇關閉或限制,原許可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

辦法最新修正日期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標為民國 115 年 2 月 26 日。規定可能再修正;出發前以當日條文與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常見問題

有進入許可就可以搭帳嗎? 不可以把進入許可等同第八款授權。露營、野炊、燃火、搭設棚帳在第 8 條第 1 項第八款;第 2 項例外限於保育目的或學術研究所需,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空拍機和第 8 條有關嗎? 有。第八款把操作空拍機與露營、燃火等寫在同一款。

違反第 8 條會怎樣? 第 10 條規定,管理維護者應即制止取締,報請主管機關依本法相關規定處理及廢止其進入許可。第 2 條第 2 項另有三年內不得許可進入的效果。本文不代算罰鍰金額。

一般資訊聲明

本文整理現行辦法的進入前提與第 8 條行為清單,不是個別地點是否為自然保留區、個案是否已違法的認定。實際適用以主管機關認定與最新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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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申請進入陸域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2-26 / 2026-09-23
    •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訂定(第1條)
    • 適用範圍為陸域(含淡水水域)之自然保留區(第1條之1)
    • 第2條列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學術研究、環境教育及其他特殊需要得經許可進入;違反第8條者三年內不得許可進入
    • 第3條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進入
    • 第8條第1項第八款禁止露營、野炊、燃火、搭設棚帳、駕駛機動載具或操作空拍機
    • 第8條第2項規定第二、三、五、六、八款因保育目的或學術研究所需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
    • 第10條違反第8條應制止取締並得廢止進入許可
    • 法規頁修正日期為民國115年2月26日
  2. 申請進入陸域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8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2-26 / 2026-09-23
    • 經許可進入之人員禁止十一款行為,含露營野炊燃火搭設棚帳
    • 第二、三、五、六、八款因保育或學術並經許可始得為之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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