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放煙火、天燈可以嗎?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與森林法引火規定
營地能不能放煙火,要同時過三關:買的是有認可標示的一般爆竹煙火、施放地點與時段符合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和縣市自治法規、營地位置沒有落在森林區域或國家公園的禁止範圍。天燈則另受消防法第14條管理,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施放。營主同意只是其中一關,不能取代法規。
作者:露營喵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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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烤肉、跨年倒數,營區裡總有人帶仙女棒、小型煙火,也有人想放一盞天燈。營地多在山邊、林緣或草地上,燃燒物一旦落地,處理起來比在都市更麻煩。下面把相關的法條拆開來看;營火、炊事用火的規定另有專文,不在本文範圍。
民眾能買能放的是「一般爆竹煙火」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3條把爆竹煙火分成兩類:
- 一般爆竹煙火:經型式認可、個別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後,供民眾使用。內政部消防署舉的例子包括仙女棒、沖天炮這類產品。
- 專業爆竹煙火:須由專業人員施放,包括舞臺煙火、特殊煙火等;消防署說明,專業爆竹煙火必須由符合資格的專業人員施放,而且要事前申請。
同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未附加認可標示的一般爆竹煙火不得販賣、持有或陳列。帶去營地的煙火,購買時先看包裝上有沒有認可標示,並保留產品上的使用說明,施放時照著做。
哪些地方一律不能放
條例第15條列出不得施放爆竹煙火的場所及其基地:石油煉製工廠;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儲油設備的油槽區;彈藥庫、火藥庫;可燃性氣體儲槽;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還要與這些場所的外牆保持產品所標示的安全距離。違反第15條第1項,依第28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帶小孩放煙火:大人要在旁
條例第13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的人,在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陪同;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公告禁止兒童施放的一般爆竹煙火種類,這些種類不得賣給兒童。未依規定陪同,依第30條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縣市的禁放地點與時段
條例第17條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於公共安全及公共安寧的必要,訂定爆竹煙火禁止施放的地區、時間、種類、施放方式及施放人員資格。違反這些自治法規的規定,依第29條第1項第7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消防署在宣導文中舉新北市為例:依新北市的施放管制辦法,學校、圖書館、醫院、養護中心、漁港、碼頭、捷運與高(臺)鐵車站及其路權範圍等不得施放;一般爆竹煙火中的升空類及飛行類,每日晚上10時至次日上午6時不得施放。每個縣市的規定不一樣,營地在哪個縣市,就查那個縣市消防局公布的自治法規。
營地在森林裡:森林法第34條的引火限制
森林法第34條規定,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不得有引火行為;但經該管消防機關洽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並應先通知鄰接的森林所有人或管理人,且許可引火時應預為防火設備。違反第34條,依第56條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點煙火、點天燈都要用到明火,但條文沒有逐項列出哪些行為屬於「引火」,個案是否違反由主管機關認定。營地若位在林地內或緊鄰林地,最穩妥的做法是不在現場點燃任何煙火;真的有需要,先向營主與當地消防機關確認。第34條「引火」與第56條之2「焚燬草木」的差別,可參考森林裡不能生火?第34條與第56條之2的區別。
天燈:消防法第14條要先取得許可
天燈在法規上與爆竹煙火分開管理。消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第2項授權主管機關就轄區內的申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以及禁止從事的區域、時間、方式等訂定法規管理。罰則在第41條,條文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也就是說,在營地放天燈,前提是取得當地主管機關的許可。各縣市是否受理、在哪些地點受理,規定不盡相同,請直接洽詢營地所在縣市的消防局。
國家公園內:看管理處的禁止事項
國家公園另依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款公告區域內禁止事項。以墾丁國家公園為例,內政部114年7月8日公告修正的禁止事項中:
- 第8點:禁止燃放爆竹煙火,但農曆過年除夕至初五、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元旦跨年晚會等節日居民祭祀之燃放,以及地方性民俗禮儀與宗教祭典之燃放除外。
- 第9點:禁止投射高空光束、施放天燈。
- 第18點:禁止擅自在指定以外地區露營、烤肉、生火、野炊。
例外條款寫的是居民祭祀與民俗、宗教祭典的燃放,露營娛樂是否適用,請直接向管理處確認。其他國家公園的禁止事項不同,去哪一座就查哪一座。
中秋、跨年營地施放前的檢查(本文整理)
- 先問營主:營區是否允許煙火、限定在哪個區域、幾點以前。
- 查營地所在縣市的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規定,特別是升空類、飛行類的禁放時段。
- 營地在林地內、緊鄰林地,或在國家公園範圍內,先確認森林法第34條與管理處禁止事項,不確定就不放。
- 只用有認可標示的一般爆竹煙火,依產品說明選擇空曠處施放;兒童施放時大人全程陪同。
- 天燈沒有取得許可就不放。
消防署也建議減少施放,可以用鼓掌聲或爆竹煙火電子音效代替。營地用火的基本安全另見露營用火安全,營火本身的法規界線見露營生火合法嗎。
常見問題
營主說可以放煙火,就一定沒問題嗎?
不一定。營主同意屬於場地管理,仍要符合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只能用附加認可標示的一般爆竹煙火、不得在第15條列出的場所施放,並遵守營地所在縣市依第17條訂定的禁放地區與時段;營地若在森林區域內,還涉及森林法第34條的引火限制。
仙女棒也算爆竹煙火嗎?
算。內政部消防署說明,一般民眾可以在市面上購買施放的是一般爆竹煙火,例子包括仙女棒、沖天炮。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一般爆竹煙火須附加認可標示才能販賣、持有或陳列,兒童施放時父母或實際照顧者應陪同。
在營地放天燈要向誰申請?
消防法第14條規定,施放天燈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申請程序與禁止區域、時間等規定。各縣市規定不同,請洽營地所在縣市的消防局;墾丁國家公園等園區則在禁止事項中明定禁止施放天燈。
在森林裡放煙火會被罰多少?
森林法第34條規定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不得有引火行為,違反者依第56條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點燃煙火的個案是否構成引火行為,由主管機關認定;營地位在林地內或緊鄰林地時,施放前先向營主與當地消防機關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