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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地旁溪流能釣魚嗎?封溪護魚公告、保育類魚種與漁業法規定怎麼查

不一定能釣。各縣市依漁業法第44條公告「封溪護魚」,有的溪段連垂釣、撈蝦、徒手捕捉都禁止;國家公園內捕捉魚類原則禁止,垂釣須經管理處許可;溪裡若是保育類魚種,違法獵捕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出發前先查漁業署彙整檔,再以縣市政府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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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邊營地的夏天,孩子拿著小網撈蝦、大人甩竿等溪哥,是很多人對露營的印象。不過臺灣不少溪段已由地方政府公告「封溪護魚」,有些連垂釣、徒手抓都不行;溪裡也可能有列入保育類的淡水魚。動手之前,先花幾分鐘確認三件事:這段溪有沒有公告、這裡是不是國家公園或其他保護區、抓到的是不是保育類。

封溪護魚的法源:漁業法第44條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得以公告限制或禁止水產動植物的採捕、漁具漁法、漁區與漁期等事項;同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各縣市的封溪護魚,就是依這套機制公告的,所以規則跟著「哪一段溪」走,而不是全國一個標準。

違反公告的後果依公告內容而不同。依漁業法:

  • 違反依第44條第1項第4款至第9款公告的事項(例如漁區、漁期的限制),依第65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依第1款、第2款(採捕或處理、販賣或持有的限制)所為的公告,依第60條第2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 違反依第3款所為的漁具、漁法限制公告,依第61條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第48條明定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使用毒物、炸藥或其他爆裂物、電氣或其他麻醉物;違反者依第60條第1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這一條不需要等地方公告,任何溪段都適用。

怎麼查營地旁的溪有沒有封溪

  1. 先看漁業署的彙整檔:農業部漁業署網站「封溪護魚」專區有〈直轄市及縣(市)依漁業法公告河川禁漁(區)期(封溪護魚)資訊〉,提供各地封溪護魚彙整檔(ODS與PDF)。截至2026年10月11日查詢時,頁面修改時間為2026年7月9日,附檔版本標示為1150708,欄位包括公告縣市、地區、溪流名稱、封溪範圍/限禁事項與封溪時間。
  2. 再回到縣市政府的原始公告:彙整檔是方便查找的整理,實際範圍、起訖時間與是否延長,請以該縣市政府(多半是農業局或農業處)最新公告為準。有些公告寫明「自即日起」且未定結束日,有些則有起訖年月,期滿是否延長要另看新公告(本文建議)。
  3. 對照營地位置:公告常以橋名、地標或經緯度劃定區段,請用營地地址與地圖比對自己是在區段內、上游還是下游,不要只看溪名。
  4. 現場看告示、問營主:現場若有告示牌一併留意;營主熟悉當地狀況,但口頭說法仍以公告為準。

限制內容差很多,不只「不能釣魚」

翻閱漁業署彙整檔可以看到,各地公告的限制寫法差異很大,常見類型包括:

  • 禁止以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物,並註明包含垂釣。
  • 禁止使用釣竿等器具,並把撈蝦、徒手捕捉、手拋網、射魚列入禁止範圍。
  • 只禁止特定漁具,例如流刺網、投網等網具。
  • 只針對特定物種,例如禁止捕撈鰻魚。
  • 同時禁止放流,包括放生與棄養。

所以「我只是讓小孩撈撈蝦」不一定安全,「我沒用網子」也不一定沒事,關鍵在那份公告寫了什麼。本文不列各溪段的封溪期間,因為公告會新增、延長或解除,轉抄很容易過期。

保育類淡水魚:抓到了也不能帶走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把野生動物分為保育類與一般類,保育類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第16條、第18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持有。第3條把「獵捕」定義為以藥品、獵具或其他器具或方法,捕取或捕殺野生動物,所以用網子、釣竿撈起來也算。

罰則相當重:依第41條,不符合法定例外條件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而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第42條規定騷擾、虐待保育類,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在劃定的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這兩條,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淡水魚的保育類名單在農業部公告的「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五點「陸域(含淡水域)魚類」,可在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網站查閱。名錄會調整:2023年10月24日公告增列溪流細鯽、陳氏鰍鮀與多種鰕虎等14種,當時保育類淡水魚由17種增為31種;2025年2月7日又修正第五點,納入蘭嶼吻鰕虎。很多鰕虎體型小、外觀相近,一般人很難當場分辨;認不出來就輕輕放回原處,是最簡單的做法(本文整理)。

國家公園與保護區:連垂釣都要許可

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2款把「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列為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的行為;違反者依第25條處新臺幣1,000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第14條則規定,在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垂釣魚類」,須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換句話說,在國家公園內的溪邊營地,預設就是不能自己釣。

如果營地鄰近自然保留區,連進入都需要許可,可參考自然保留區許可進去後還能不能露營;營地本身若位在河川區域內,搭帳與活動另受水利法管制,見河川區域內搭帳篷露營的水利法管制。

到溪邊前的確認清單(本文整理)

  • 查漁業署彙整檔,再查縣市政府最新公告,確認營地旁溪段是否封溪、禁止哪些方式。
  • 確認營地是否位在國家公園範圍內;若是,垂釣須先取得管理處許可。
  • 不認得的魚、蝦、鰕虎,不帶走、不飼養,拍照後放回。
  • 不放生帶來的魚蝦,部分公告明文禁止放流。
  • 戲水時的水位與安全另外注意,可參考溪邊露營戲水攻略。

一般資訊聲明

本文依截至2026年10月11日的漁業法(最近修正2018年12月26日)、野生動物保育法(最近修正2025年2月18日)、國家公園法,以及漁業署、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公開資料整理,屬一般法規資訊,不判斷任何個案是否違法。各溪段的封溪範圍與期間會變動,請以縣市政府最新公告與現場告示為準。

常見問題

怎麼知道營地旁的溪有沒有封溪護魚?

可先查農業部漁業署網站「封溪護魚」專區的各地封溪護魚彙整檔,列有公告縣市、溪流名稱、封溪範圍與限禁事項、封溪時間;實際範圍與期間再以該縣市政府最新公告與現場告示為準。

封溪護魚只禁止釣魚嗎?撈蝦可以嗎?

不一定。各地公告寫法不同,有的禁止以任何方式採捕(含垂釣),有的把撈蝦、徒手捕捉、手拋網都列入禁止,也有只禁網具或只禁捕鰻魚的,要看該溪段公告的限禁事項。

在國家公園裡的溪邊可以釣魚嗎?

國家公園法第13條禁止在國家公園區域內捕捉魚類,第14條規定在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垂釣魚類須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違反第13條第2款依第25條處1,000元以下罰鍰。

哪裡可以查保育類淡水魚有哪些?

保育類淡水魚列在農業部公告的「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第五點,可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網站查閱;名錄最近一次修正第五點是2025年2月7日。認不出來的魚蝦,建議拍照後放回。

參考來源

  1. 全國法規資料庫:漁業法官方來源 · 查證日 2026-10-11
    • 修正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 第44條公告限制事項、第48條禁止毒電炸
    • 第60條、第61條、第65條罰則
  2. 農業部漁業署:直轄市及縣(市)依漁業法公告河川禁漁(區)期(封溪護魚)資訊官方來源 · 查證日 2026-10-11
    • 修改時間115年07月09日
    • 各地封溪護魚彙整檔(1150708) ODS/PDF
  3. 農業部漁業署:各地封溪護魚彙整檔(1150708,PDF)官方來源 · 查證日 2026-10-11
    • 欄位:公告縣市、地區、溪流名稱、封溪範圍/限禁事項、封溪時間
    • 限禁事項含垂釣、撈蝦、徒手、網具、鰻魚、放流等不同寫法
  4. 全國法規資料庫:野生動物保育法官方來源 · 查證日 2026-10-11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02月18日
    • 第3條獵捕定義、第4條分類、第16條、第18條
    • 第41條、第42條罰則與保護區加重
  5. 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官方來源 · 查證日 2026-10-11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02月07日,農林業字第1132401967號公告
    • 第五點陸域(含淡水域)魚類
  6.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淡水魚增列14種為保育類官方來源 · 查證日 2026-10-11
    • 112年10月24日公告增列14種,保育類淡水魚由17種增至31種
  7.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官方來源 · 查證日 2026-10-11
    • 114年2月7日修正第五點,新增蘭嶼吻鰕虎
  8. 全國法規資料庫:國家公園法官方來源 · 查證日 2026-10-11
    • 第13條第2款禁止捕捉魚類
    • 第14條垂釣魚類須經許可
    • 第25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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