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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露營場要在現場揭露什麼?先看管理要點第十四點到第十七點

首次發布:

文章署名:露營喵編輯部

內容分工:營地法規與選擇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此角色是公開標示的虛擬內容分工,不代表真人作者、專業資格或已完成的人工審閱。編輯政策與 AI 使用說明

訂位頁上的照片不能代替應揭露事項。先確認這座收費露營場是否適用114年6月4日修正的露營場管理要點,再核對保險、逃生路線與疏散。

收費露營場要在現場揭露什麼?先看管理要點第十四點到第十七點主題插畫
露營喵文章主題插畫

付了營位費,訂位頁仍只看得到照片與退訂說明,出發前會想知道:經營者有沒有義務把保險、逃生路線和緊急聯絡寫出來。交通部露營場管理要點第十四點到第十七點確實寫了這些事項,但第三點沒有把整部要點自動套到每一座收費營地。

本文依 2026 年 9 月 22 日查閱的交通部觀光署法規資訊網,以及花蓮縣政府網站所載、標明民國 114 年 6 月 4 日修正發布的同一要點整理。它說明經營者義務,不是旅客自己的急救步驟,也不是個案是否已登記的認定。

先講答案

要點第二點把露營場定義為:「以露營設施供不特定人從事露營活動而收取費用之場域。」第三點規定,管理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訂有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訂有相關管理規定者,得適用本要點規定辦理。」同一點接著寫:露營場位於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所轄據點、森林遊樂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休閒農場、觀光遊樂業或其他依相關法令劃設之經營管理地區,「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得適用」不是「一定適用」。地方已經另訂管理規定,或場址落在上述經營管理地區時,先看那一份規定,不要把第十四點到第十七點當成全國每一座營地的同一張清單。

這頁在回答什麼,不在回答什麼

這頁只處理:要點適用時,經營者應揭露什麼、應辦哪些緊急措施、責任保險最低金額寫多少、營業時應做什麼。土地能不能設露營場、面積與申請文件,見露營場怎麼合法設立。名冊上有沒有這座場,見合法露營場名單合法名單和預約空位。旅客自己的旅平險觀念,見露營需要保險嗎。森林區域引火的其他法律,見露營生火合法嗎。本頁不重寫那些全文。

適用時,第十四點要求揭露的六項

第十四點規定,露營場經營者應將下列事項於露營場明顯處所或網際網路揭露之:

  1. 負責人姓名及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相關登記證明文件。
  2. 收費及退費基準。
  3. 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保險金額及期間。
  4. 緊急聯絡電話與場地及設施使用須知。要點寫明字體大小應合宜、足以清楚辨識;使用須知應記載開放時間、場內空間及設施配置圖、逃生路線、廢棄物收集、音量管制等相關事項。
  5. 提供車輛順暢通行的主要進出動線,並維持暢通,以利疏散。
  6. 其他如無障礙露營設施設計,提供行動不便者使用等事項。

同一點第 2 項寫:前項各款規定事項,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音量管制在這裡是使用須知應記載的項目之一。噪音管制法在露營場怎麼適用,見露營區夜間噪音,不要把第十四點的「應記載」寫成那篇的罰則。

現場或網頁找不到上述事項,只表示你還沒看到應揭露的內容。要點沒有寫「缺一項就等於這座場違法」或「缺一項就廢止登記」。第十八點是另一段:已登記之經營者喪失土地、建築物或設施使用權利,或設置及經營違反要點或相關法令情節重大,且無法改善者,應由管理機關廢止其登記之核准。第十九點寫管理機關宜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未符合相關法令者依相關法令辦理,並應把稽查及查處情形更新到「各露營場管理機關盤點露營場資訊平台」。

第十五點的緊急措施,不是旅客急救順序

第十五點規定,經營者應辦理下列緊急措施:

  • 擬訂緊急應變、緊急救護及遊客疏散計畫,並揭露於網際網路。
  • 遇露營場使用者罹患疾病、疑似感染傳染病或意外傷害情況緊急時,協助就醫並通知衛生醫療機構。
  • 陸上颱風警報、豪雨、土石流或其它疏散避難警報發布後,儘速疏散露營場使用者及維護安全。

第三款的「其它」是要點用字。條文列了陸上颱風警報、豪雨、土石流,以及其他疏散避難警報;沒有在這一款另列雨量毫米或提前幾小時。官方未寫的門檻,本文不補。這一點也沒有寫旅客自行處置的步驟順序。情況緊急時,條文要求的是經營者協助就醫並通知衛生醫療機構。本文不另編急救動作。

第十六點的責任保險最低金額

第十六點規定,經營者應投保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及範圍為: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保險期間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下一項寫:前項保險範圍及最低金額,露營場管理機關或地方自治法規如有對消費者保護較有利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再下一項寫:經營者應於前項保險期間屆滿前,將有效之責任保險證明文件陳報管理機關備查。

這些是經營者責任保險的最低金額,不是要點要求旅客必須另買某一種旅平險,也不是事故發生後一定賠到這些上限。實際理賠仍看保險契約與個案。地方規定若對消費者保護較有利,從其規定。

第十七點:營業時應做的事,以及森林區域不得引火

第十七點規定,經營者於露營活動營業時應:

  • 確認露營場安全性,包含各項設施或設備定期檢查、辦理活動各項救生設施或設備之安全維護。
  • 向旅客說明露營場地及活動安全相關須知。
  • 遇天候狀況不佳,視情形採取疏散及其他維護安全措施。
  • 舉辦大型群聚活動者,依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辦理。
  • 露營場位於森林區域者,不得有引火之行為。
  • 倘有登記旅客資料,其保存期間為半年;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天候狀況不佳」與「視情形」是要點原文,條文沒有改寫成特定天氣種類。本文不把第十五點第三款的警報名稱套進這一款,也不自行定義什麼叫不佳。

大型群聚那一款只寫依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辦理。2026 年 9 月 22 日這次查證沒有另開該要點全文,所以不轉述它的人數、報備或場地條件。

「不得有引火之行為」這一句的主詞是位於森林區域的露營場。它沒有在要點裡再定義引火包含哪些器具。個別爐具算不算引火,要點這一句沒有列舉,本文不代為認定;森林法上的引火罰則見既有的用火專文。

出發前怎麼對,以及什麼時候停下來

  1. 先確認這是不是第二點所說、向不特定人收取費用的露營場。不是這個定義的場域,不要硬套第十四點。
  2. 問所在地縣市政府:當地有沒有自己的露營場管理規定。有的話,依當地規定,不自動改念中央要點。
  3. 問場址是不是落在第三點列的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所轄據點、森林遊樂區或其他依法劃設的經營管理地區。是的話,改看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規定。
  4. 只有在要點適用時,才用第十四點到第十七點核對揭露、保險、疏散與引火。對不到分區或主管機關時,停止用這張清單下結論,改向管理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

名冊有名字、訂位頁寫可住,都不代替第十四點的揭露,也不代替第十五點的疏散。要點最新版本日期在觀光署法規資訊網標為民國 114 年 6 月 4 日,生效日期同日。花蓮縣政府網站轉載的 PDF 文首列有同一天的修正發布令文號:交授觀景字第 11440009831 號。規定可能再修正;出發前以法規資訊網當日條文、地方規定與現場公告為準。

常見問題

每一座收費露營場都必須貼出第十四點的六項嗎? 不必然。第三點寫地方已訂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未訂者得適用本要點。特殊經營管理地區依各該主管機關規定。

最低保險金額是旅客可以請領的定額嗎? 不是。第十六點寫的是經營者責任保險的最低投保金額。理賠以保險契約與個案為準。

警報發布後,條文要誰疏散? 第十五點第三款寫經營者於所列警報發布後,儘速疏散露營場使用者及維護安全。條文沒有另寫旅客可以留下等到雨停。

一般資訊聲明

本文整理行政規則的適用條件與經營者義務,不是個別營地是否已登記、是否應廢止登記的認定,也不是保險理賠或醫療處置建議。緊急傷病時,要點要求經營者協助就醫並通知衛生醫療機構。

本站相關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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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露營場管理要點交通部觀光署法規資訊網 · 2025-06-04 / 2026-09-22
    • 最新版本日期與生效日期均為民國114年6月4日
    • 露營場指以露營設施供不特定人從事露營活動而收取費用之場域(第二點)
    • 直轄市、縣(市)訂有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未訂者得適用本要點。位於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所轄據點、森林遊樂區等經營管理地區者,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第三點)
    • 第十四點應於明顯處所或網際網路揭露負責人登記、收費退費、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緊急聯絡與使用須知、疏散動線及無障礙等事項
    • 使用須知應記載開放時間、配置圖、逃生路線、廢棄物收集、音量管制
    • 第十五點應擬訂並上網揭露緊急應變、緊急救護及遊客疏散計畫;疾病、疑似傳染病或意外傷害情況緊急時協助就醫並通知衛生醫療機構;陸上颱風警報、豪雨、土石流或其它疏散避難警報發布後儘速疏散
    • 第十六點最低投保金額為每一個人體傷新臺幣3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體傷15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200萬元、保險期間最高賠償3400萬元;地方對消費者較有利者從其規定
    • 第十七點包含定期檢查、向旅客說明安全須知、天候不佳視情形疏散、大型群聚依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森林區域不得引火、旅客資料保存半年
    • 第十八點列廢止登記核准的情形;第十九點寫管理機關宜檢查並更新稽查查處情形
  2. 露營場管理要點花蓮縣政府網站轉載之交通部令文 · 2025-06-04 / 2026-09-22
    • 文首列民國114年6月4日交授觀景字第11440009831號令修正發布
    • 第三點、第十四點至第十七點的適用條件、揭露事項、緊急措施、保險金額與森林區域不得引火,與觀光署法規資訊網當日條文相同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首頁 · 文章 · 關於本站 · 使用指南 · 資料查核日:202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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