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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護區能不能露營?先看第10條公告管制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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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露營喵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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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護區不是自動套用自然保留區露營禁令。先讀該區依第10條第四項公告了哪些禁止或許可行為。

野生動物保護區能不能露營?先看第10條公告管制了什麼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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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野生動物保護區露營」,結果常把國家公園、自然保留區、森林遊樂區的禁令混在一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0 條處理的是:地方主管機關得劃定野生動物保護區,並得在保育計畫中就特定事項公告管制。能不能搭帳,要先對「此地有沒有依第 10 條公告、公告了哪些款」,不能假定「保護區」三字等於自然保留區第 8 條那張露營清單。

本文依 2026 年 9 月 24 日查閱的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整理。法規頁修正日期為民國 114 年 2 月 18 日,查閱當日未見廢止註記。本文不是單一保護區的入園或露營准駁。

先講答案

  • 第 10 條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得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別保護必要者,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擬訂保育計畫並執行之。
  • 第 10 條第四項:主管機關得於保育計畫中就下列事項予以公告管制:(一)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等行為;(二)採集、砍伐植物等行為;(三)污染、破壞環境等行為;(四)其他禁止或許可行為。
  • 「露營」「搭帳」沒有出現在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固定用詞裡;是否禁止,要看該保護區保育計畫有沒有依第四款或其他款把相關行為公告進去。
  • 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公告管制事項者,以及違反第一款而獵捕、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者,第 50 條訂有罰鍰;違反第一款而騷擾、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者,罰鍰級距另寫。

第10條在劃什麼、管什麼

第 10 條先處理劃定程序:地方主管機關劃定、變更或廢止保護區,必要時應先於當地舉辦公聽會,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認可後公告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認為緊急或必要時,亦得經諮詢委員會認可逕行劃定或變更。

對露營者較直接的是第四項:管制事項寫在「保育計畫」裡,並以公告呈現。四款裡,第一至第三款是例示方向;第四款「其他禁止或許可行為」才是容納未點名行為(例如部分場域會另行公告的活動限制)的入口。條文沒有在第 10 條寫「保護區內一律禁止露營」或「一律開放露營」。

和第18條保育類規定不要混

第 18 條規範的是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但有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或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等例外。那是物種保育義務,不是第 10 條「某一保護區保育計畫公告清單」的替身。

在已劃定的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第 41 條第一項之罪者,第 41 條第二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第 41 條第一項處理的是未具條件或未經許可而獵捕、宰殺保育類,以及以禁止方法獵捕、宰殺保育類等情形。本頁不把「靠近觀察」「拍照」自動等同獵捕或騷擾;是否該當,以條文與事實認定為準。

罰則怎麼對到公告

第 50 條整理與第 10 條第四項相關的罰鍰:

  • 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公告管制事項,獵捕、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公告管制事項者:同上級距。
  • 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公告管制事項,騷擾、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讀完第 10 條還要打開「該保護區現行公告/保育計畫」;沒有公告到的行為,不能用第 50 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那一層罰鍰條文硬套。公告有沒有寫露營、營火、車輛或夜間活動,以該區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和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怎麼分開

自然保留區進入與露營禁令,走文化資產保存法與申請進入陸域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見自然保留區許可進去後還能不能露營。國家公園分區與禁止行為,見國家公園五種分區露營前先對哪一區國家公園裡八款禁止行為是什麼。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的森林法罰則,見森林遊樂區罰鍰不是同一級

「野生動物保護區」四個字不能自動換成上述任一制度的整張禁令表。

這頁不代替什麼

  • 不代替任一野生動物保護區的保育計畫全文或最新公告。
  • 不代替入園申請、季節性封閉或原住民族相關規定。
  • 不判斷某一拍照、餵食或過夜行為是否構成騷擾、獵捕或其他利用。

查閱日:2026-09-24。法規修正日期以全國法規資料庫野生動物保育法頁首為準(民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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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野生動物保育法§10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5-02-18 / 2026-09-24
    • 地方主管機關得劃定野生動物保護區並擬訂保育計畫
    • 劃定變更廢止之公聽會與層報中央、諮詢委員會認可程序
    • 中央主管機關緊急或必要時得逕行劃定或變更
    • 保育計畫得公告管制騷擾虐待獵捕宰殺一般類、採集砍伐植物、污染破壞環境、其他禁止或許可行為
  2. 野生動物保育法§18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5-02-18 / 2026-09-24
    • 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 例外含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3. 野生動物保育法§50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5-02-18 / 2026-09-24
    • 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公告而獵捕宰殺一般類,或違反第二至四款公告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公告而騷擾虐待一般類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4. 野生動物保育法§41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5-02-18 / 2026-09-24
    • 未具條件或未經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或以禁止方法獵捕宰殺保育類等,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5. 野生動物保育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5-02-18 / 2026-09-24
    • 法規頁修正日期為民國114年2月18日,查閱當日未見廢止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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